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日前在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某粮食制品加工企业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当场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这是自总局60号令202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池州市首次因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而作出行政处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风险首要环节,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要素。自总局60号令实施以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始终将贯彻实施总局60号令作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持续加强政策宣贯和培训指导,抓住“三类人”(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督促企业管好“三件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健全“三本账”(《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制度,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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